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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孙** 山东-菏泽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7.07 06:04:51 355人阅读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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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24小时内迅速执行逮捕行动,不可拖延。
(二)执行逮捕时务必出示逮捕证,这是法定程序,用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逮捕后要立刻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保障其基本安全和监管秩序。
(四)除特殊情况外,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让家属知晓情况。
(五)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被逮捕人,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不应逮捕的情况,如有则马上释放并发给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025-07-07 10: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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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得在24小时内执行。执行时,必须亮出逮捕证。

逮捕后,要马上把被逮捕的人送进看守所关押。除了实在通知不了的,24小时内要告知其家属。

而且,24小时内必须对被逮捕人讯问。要是发现不该逮捕,就得立刻放人并发证明。这规定能保证逮捕合法及时,保护公民权益。

2025-07-07 09: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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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有一系列严格且限时的执行操作,旨在保障程序合法及公民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出示逮捕证,这是确保逮捕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之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保障其基本人身安全与权利。除特殊情况,需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让家属知晓情况。同时,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以便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不应当逮捕的情况,若有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这些规定环环相扣,构成了严谨的逮捕执行流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倘若你身边有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是对逮捕程序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7-07 09:5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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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行。这一系列规定对保障司法公平和公民权益意义重大。

执行方面,公安机关要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24小时内执行,并出示逮捕证,随后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这能保证逮捕行动的及时性与规范性,防止权力滥用。

通知环节,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使家属了解情况,体现对公民知情权及家属合法权益的尊重。

讯问要求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不应逮捕的情况,若有则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避免不当羁押。

为更好落实这些规定,建议:一是加强对公安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能力;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确保规定严格执行;三是畅通家属的申诉渠道,保障家属合法权益。

2025-07-07 07:5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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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批准逮捕赋予公安机关执行权力,而24小时内执行逮捕是严格的时间限制,旨在迅速落实司法决定,维护法律秩序。
执行逮捕出示逮捕证,这是法定程序,是对逮捕行为合法性的明示,保障被逮捕人的知情权与程序公平。
(2)将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能保证其人身安全,防止非法拘禁或其他侵害。
(3)除特殊情况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既尊重家属知情权,也能让家属为被逮捕人提供必要帮助。
(4)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可及时审查逮捕依据是否充分,避免错捕,发现不应逮捕立即释放并发放证明,体现纠错机制。

提醒:
若自身或身边人遇到相关情况,注意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此程序执行,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7-07 06:57: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后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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