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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不是受贿,“及时”需综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主观无受贿故意且打算事后退还或发现后马上退还,客观在合理时间范围或有合适机会立即退还才符合“及时”,否则仍构成受贿罪。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对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情况,主观上若没有受贿故意,只是暂时收下打算退还,或当时没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说明其无受贿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在合理时间或合适机会立即退还,也表明其未将财物据为己有。但如果长时间占有财物,在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才退还,就体现出其之前有受贿故意,应认定构成受贿罪。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6 1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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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不算受贿,“及时”需综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的退还符合“及时”特征,如无法推辞暂收打算事后退还,或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客观上,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退还,像收受后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时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能认定“及时”,仍构成受贿。
为准确界定“及时”:
1.司法机关应制定更明确的时间标准和判断细则,统一执法尺度。
2.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廉洁意识,收到财物后尽快退还,避免陷入受贿风险。
3.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及时退还的认定标准,形成监督氛围。
2025-07-06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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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是否“及时”,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量。主观方面,若国家工作人员无受贿故意,像因难以推辞暂时收下财物打算事后退还,或起初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就符合及时退还特征,这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对受贿行为的排斥。
(2)客观方面,退还需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比如在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时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财物,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才退还,这并非真正的及时退还,而是为掩饰犯罪,仍构成受贿罪,这表明客观行为对认定受贿性质的重要性。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请托人财物应坚决拒绝,若不慎收下需尽快退还。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7-06 11: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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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及时”退还财物时,主观上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受贿故意。若其因无法推辞暂时收下打算事后退还,或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可认定符合及时退还特征。
(二)客观方面要关注退还时间。应在合理时间内,比如收受财物后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才退还,不能认定及时,仍构成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025-07-06 10: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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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收财物后及时退还,不算受贿。“及时”要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
2.主观上,没受贿故意算及时退还。像无法推辞暂收、打算事后退还,或当时没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
3.客观上,要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比如短时间内,或有机会就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才退还,仍构成受贿。
2025-07-06 09:45: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