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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及时退还如何认定

李* 广东-惠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06 09:30:08 323人阅读

受贿后及时退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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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不是受贿,“及时”需综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主观无受贿故意且打算事后退还或发现后马上退还,客观在合理时间范围或有合适机会立即退还才符合“及时”,否则仍构成受贿罪。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对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情况,主观上若没有受贿故意,只是暂时收下打算退还,或当时没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说明其无受贿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在合理时间或合适机会立即退还,也表明其未将财物据为己有。但如果长时间占有财物,在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才退还,就体现出其之前有受贿故意,应认定构成受贿罪。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6 1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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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不算受贿,“及时”需综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的退还符合“及时”特征,如无法推辞暂收打算事后退还,或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客观上,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退还,像收受后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时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能认定“及时”,仍构成受贿。
为准确界定“及时”:
1.司法机关应制定更明确的时间标准和判断细则,统一执法尺度。
2.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廉洁意识,收到财物后尽快退还,避免陷入受贿风险。
3.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及时退还的认定标准,形成监督氛围。

2025-07-06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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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是否“及时”,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量。主观方面,若国家工作人员无受贿故意,像因难以推辞暂时收下财物打算事后退还,或起初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就符合及时退还特征,这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对受贿行为的排斥。
(2)客观方面,退还需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比如在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时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财物,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才退还,这并非真正的及时退还,而是为掩饰犯罪,仍构成受贿罪,这表明客观行为对认定受贿性质的重要性。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请托人财物应坚决拒绝,若不慎收下需尽快退还。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7-06 11: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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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及时”退还财物时,主观上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受贿故意。若其因无法推辞暂时收下打算事后退还,或未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可认定符合及时退还特征。
(二)客观方面要关注退还时间。应在合理时间内,比如收受财物后短时间内,或有合适机会立即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才退还,不能认定及时,仍构成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025-07-06 10: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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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收财物后及时退还,不算受贿。“及时”要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

2.主观上,没受贿故意算及时退还。像无法推辞暂收、打算事后退还,或当时没意识到是财物、发现后马上退还。

3.客观上,要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比如短时间内,或有机会就退还。若长时间占有,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才退还,仍构成受贿。

2025-07-06 09:45:52 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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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如何认定及时退还

    专业解答在判定受贿罪中的“及时退还”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其中,时间节点很重要。“及时”是指在受贿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还钱。另外,退还的动机和目的也很关键,必须是真诚的,不是因为外界压力或逃避法律制裁。最后,退还的行为必须完整,要把所有收到的钱都还回去。

    2024.09.29 16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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