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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购物卡算受贿吗

杨** 江苏-常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04 12:45:59 338人阅读

收取购物卡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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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购物卡,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或承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若属正常人情往来且无职务利益交换,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购物卡属于财物范畴。当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收受购物卡并为送卡人谋利,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有无实现,或虽未实际谋利但有承诺行为,都可能构成受贿。但如果是正常人情往来,收取少量购物卡且无职务利益交换,通常不认定为受贿。具体判定需结合购物卡价值、送卡背景、双方关系等因素。若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等法律风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04 18: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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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购物卡满足特定条件可能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利,或有承诺谋利行为,都可能被认定受贿。因为购物卡属于财物范畴,无论所谋利益正当与否、有无实现,均不影响受贿认定。
2.正常人情往来中收取少量购物卡且无职务利益交换,通常不认定为受贿。具体判定需结合购物卡价值、送卡背景和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
3.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自律,拒绝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购物卡。在面对他人送卡时,要明确判断是否存在职务利益关联,避免陷入受贿风险。若对收受购物卡性质存疑,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04 17: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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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贿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购物卡属于财物,若履职时收受且为送卡人谋利,不论利益情况,可能认定受贿。
(2)即便未实际谋利,但有承诺谋利行为,也可能构成受贿。
(3)正常人情往来中,收取少量购物卡且无职务利益交换,通常不认定为受贿。具体判定需结合购物卡价值、送卡背景、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时要谨慎,注意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不同情况对应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04 15:2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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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拒绝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购物卡,避免陷入受贿风险。
(二)若收到购物卡,要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利益交换。若有,应及时退还或上交。
(三)对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购物卡,要注意控制金额数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5-07-04 14: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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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购物卡可能构成受贿。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购物卡也算财物。

2.履职时收购物卡并为送卡人谋利,不管利益是否正当或实现,都可能算受贿;即便未实际谋利,但承诺谋利也可能构成。

3.正常人情往来中收少量购物卡且无职务利益交换,一般不算受贿。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卡的价值、送卡背景和双方关系判断。

2025-07-04 14:37: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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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545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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