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在债权到期时按债权范围提起,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权影响到期债权;债务人不能再对相对人就该债权相同主张,为第三人;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并反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只能在债权到期时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且范围受其对债务人债权的限制,起诉时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胜诉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再对相对人就该债权进行相同主张,其诉讼地位为第三人,若债权人未列,法院可追加。相对人则可凭借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还能基于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提出反诉。若您在代位权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1.代位权诉讼对当事人有明确限制。债权人应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且要在债权到期时起诉,范围限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还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胜诉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能就该债权对相对人进行相同主张,其诉讼地位是第三人,若债权人未列其为第三人,法院可追加。
3.相对人能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基于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提出反诉。
建议债权人起诉前充分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债务人应积极配合诉讼;相对人合理运用抗辩和反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严格的行使规则。需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且必须在债权到期时才能提起诉讼,诉讼范围也仅限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额度。起诉时,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了自己的到期债权实现。若胜诉,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丧失了对相对人就该债权的重复主张权,其诉讼地位为第三人。即便债权人未将其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有权追加。
(3)相对人在诉讼中拥有一定权利。可以将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还能基于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提出反诉。
提醒:
代位权诉讼程序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债权人
要确保在债权到期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且主张范围不超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前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凭证等。
(二)对于债务人
清楚自己在代位权诉讼中不能再就该债权对相对人提出相同主张,若债权人未将自己列为第三人,等待法院追加。
(三)对于相对人
积极利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基于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及时提出反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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