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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债权确认期间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关。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若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查确认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2.保证人的申报情况分两种。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不过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法院公告,在规定期限内准确申报债权,避免补充申报带来额外费用和分配损失。保证人要根据自身清偿情况合理申报债权,若不清楚申报流程和权益,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04 1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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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期间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连。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期限从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2)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完成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对于保证人,若已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就求偿权申报债权;若未清偿,也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除外。
提醒:
债权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4 09: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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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要留意债权申报期限,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若错过规定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清楚此前已分配部分不会再补充分配,且自行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
(三)保证人方面,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用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未代替清偿债务的,用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不过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则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25-07-04 08:3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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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期与债权申报期限有关。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最短30天,最长3个月。
2.若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分,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3.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就求偿权申报债权;未清偿的,也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025-07-04 07: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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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关,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申报,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保证人依清偿情况申报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不超三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按时申报,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对于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未代替清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保证债权确认规则复杂,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愿意为您解答。
2025-07-04 06:36: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