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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期间是多久

周* 浙江-杭州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7.04 06:07:20 456人阅读

破产程序保证债权确认期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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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债权确认期间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关。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若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查确认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2.保证人的申报情况分两种。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不过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法院公告,在规定期限内准确申报债权,避免补充申报带来额外费用和分配损失。保证人要根据自身清偿情况合理申报债权,若不清楚申报流程和权益,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04 1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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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期间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连。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期限从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2)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完成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对于保证人,若已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就求偿权申报债权;若未清偿,也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除外。

提醒:
债权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4 09: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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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要留意债权申报期限,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若错过规定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清楚此前已分配部分不会再补充分配,且自行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
(三)保证人方面,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用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未代替清偿债务的,用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不过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则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25-07-04 08:3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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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期与债权申报期限有关。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最短30天,最长3个月。
2.若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分,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3.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就求偿权申报债权;未清偿的,也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025-07-04 07: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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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确认与申报债权期限紧密相关,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申报,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保证人依清偿情况申报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不超三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按时申报,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对于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未代替清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保证债权确认规则复杂,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愿意为您解答。

2025-07-04 06:36:3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一、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1、无担保的债权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3、附条件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4、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该债权就可以视为确定。然而一旦债权人中有对申报的债权产生异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就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确认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又不具有执行力。例如,在审理华翔集团破产案件中,由申报人将一些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记载的债权材料出示出来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未对其进行确认,申报人对此有异议,最终只能由以裁定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上,就目前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的阶段上,因为债权成立与否的最终确认依赖于的裁定。所以这难免让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规定落空。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五、其他: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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