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多样,能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赔偿责任基于医务人员诊疗过错,体现了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受损的救济;药品等缺陷致损责任为患者索赔提供多途径选择;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则对恶意生产、提供缺陷医疗产品行为予以制裁。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减少因过错导致的侵权。
患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医疗侵权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医疗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缺陷医疗产品流入市场。
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赔偿责任是基于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只要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需担责。如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或未尽说明义务,就应赔偿患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多项费用,这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边界。
(2)药品等缺陷致损责任方面,患者在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受损时,有索赔的选择权,可以向医疗机构,也能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而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保障了患者求偿的便捷性和权益。
(3)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提供,且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这对恶意生产者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提醒:
患者遇到医疗侵权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情形的索赔流程和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当遭遇医疗侵权时,患者若因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受损,可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若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二)因药品等缺陷致损,患者可根据自身便利选择向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保管好使用的药品、器械等证据。
(三)若有证据证明医疗产品提供者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提供且造成严重后果,患者可在索赔时一并请求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医疗机构担责:医务人员诊疗致患者受损,由医疗机构赔偿。若医院违规操作、未充分说明情况等造成损害,要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2.产品缺陷追责:药品、器械等有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受损,患者可找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3.惩罚性赔偿: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还生产提供,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被侵权人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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