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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陈** 天津-蓟州区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7.03 22:08:45 494人阅读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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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合理且必要。这种安排符合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点,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稳定。

具体来说,首先用有限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体现了企业的独立财产责任,保证了企业以自身能力先承担责任。
若财产不足,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其对事务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让其承担主要偿债责任,可增强债权人信心。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在出资到位后无需额外担责,这保护了有限合伙人权益,鼓励其投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超规定亏损分担比重的可追偿,平衡了合伙人之间权益责任。

为更好落实,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清晰记录财产状况;普通合伙人应谨慎决策,避免过度负债;有限合伙人要确保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建立健全内部追偿机制,保障合伙人追偿权顺利实现。

2025-07-04 05: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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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遵循特定顺序,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这源于合伙企业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能保障交易相对方对企业财产范围的预期。
(2)当企业财产不足时,普通合伙人担起无限连带责任。因其深度参与企业事务决策管理,掌控运营方向,承担主要偿债责任合理。
(3)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出资到位便无额外偿债压力,这限制了有限合伙人风险,鼓励投资。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超亏损分担比重的合伙人,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维持合伙人内部利益平衡。

提醒:
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明确自身债务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谨慎决策,有限合伙人确保出资到位。涉及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04 03:2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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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企业有独立财产,理应先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

(二)企业财产不够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其对企业事务掌控多,要担主要偿债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出资到位就无需额外偿债。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清偿超亏损分担比重的,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体现了合伙企业先以自身财产偿债的原则,是整个债务清偿顺序的基础。

2025-07-04 03: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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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先拿企业全部财产来还,这是遵循企业独立财产责任规则。
若财产不够,普通合伙人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毕竟他们对企业事务掌控多,理应担主责。
有限合伙人就轻松些,按认缴出资额负责,出资到位就不用额外还钱。
还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若偿债超亏损分担比重,能向其他合伙人追讨。这能平衡合伙人权益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2025-07-04 01: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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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超亏损分担比重清偿的合伙人有权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独立财产责任,所以先用企业全部财产偿债。普通合伙人因对合伙企业事务有更多决策权与控制权,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出资到位就无需额外担责。当合伙人承担的清偿数额超过规定亏损分担比重时,赋予其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平衡了各合伙人的权益与责任,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面遇到困惑或者难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4 00:03:03 回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企业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外,还包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非经营所得的财产权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合伙人出资的不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既可归合伙人共有,也可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商定。通常,合伙人是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用于出资,较为常见的是以财产使用权出资。当合伙人仅以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全体合伙人对该项财产仅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它仍属出资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对出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个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单独进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其出资的财产虽不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但却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共用财产,决定了对该财产的不同处理办法。当出资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如果其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而只能与其他合伙人一起,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来收回其出资财产的价值。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在返还出资原物后,如果合伙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出资人还有权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参加对剩余财产的分割。此外,当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债务时,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那么该项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那么该项财产不能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应作为出资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先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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