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赌博输赢中按比例抽取财物获利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当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
2.认定需结合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方式及金额等综合判断,同时要区分正常娱乐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正常娱乐无营利目的和明显抽头获利。
3.解决措施与建议: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赌博场所的巡查,收集抽头渔利证据。民众要树立正确娱乐观念,不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相关场所管理者要遵守法律,不提供赌博条件和抽头获利机会。
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并从赌博输赢中按比例抽取财物获利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需证明有非法抽取利益行为且达到规定数额。
(3)认定该行为要结合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方式及金额等综合判断。同时要将其与正常娱乐活动区分,正常娱乐无营利目的和明显抽头获利情况。
提醒:
注意区分正常娱乐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避免因对法律界限认识不清而触及法律红线。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避免组织3人以上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若存在抽头渔利行为,要确保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不达到5000元以上。
(二)判断活动性质,若只是正常娱乐活动,应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没有明显的抽头获利情况。
(三)组织活动时,关注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方式及金额等要素,防止行为符合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是指提供场地、赌具组织赌博,从输赢中按比例抽财获利,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累计达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需证明有非法抽利且达标准。
3.认定时要综合参赌人数、赌资、抽头方式金额等。同时区分正常娱乐与聚众赌博,正常娱乐无营利目的与明显抽利。
结论: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认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区分正常娱乐与非法行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财物获利。当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在认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方式及金额等因素,准确区分正常娱乐活动和非法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行为,正常娱乐活动没有营利目的和明显抽头获利情况。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关于赌博相关法律界定不清晰的情况,或者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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