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是直接按最长几年算。若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就按约定来。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算没约定。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3.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结论: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非以最长年限直接界定,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合理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无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担责的,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担保关系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可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当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时,这样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意图,视为没有约定。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便不再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理权益,也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责任。如果大家在担保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不以最长多少年直接界定。若有约定保证期间,依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无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建议: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保证期间,避免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况。债权人要及时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以保障自身债权。
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并非固定的最长多少年,关键看债权人和保证人是否有约定。若有约定且有效,按约定执行。例如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就依此两年计算。
(2)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和保证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模糊约定导致不利后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当作没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主债务无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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