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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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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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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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未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上述期限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两个月。
3.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依前规定延长期满未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两个月。
4.侦查中发现新罪,从发现日起重新算期限;嫌疑人身份不明,从查清身份起算。
结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延长两个月。发现新罪重新计算期限,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有明确的期限规范。一般情况为两个月,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效率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存在复杂性,期限届满无法终结时,可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延长。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考虑到其调查难度大、涉及范围广等因素,给予了进一步延长的规定。而发现新罪重新计算期限,以及身份不明自查清身份起算,是为了确保能全面准确地侦查犯罪事实。如果您在刑事侦查羁押期限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不超二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一个月,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二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且按前述规定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二个月。另外,发现新罪行重新计算期限,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起算。
2.为确保侦查工作依法合理进行,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循期限规定,提高侦查效率,避免超期羁押。在遇到需延长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羁押期限的管理和监督。
3.检察院要严格审查延长申请,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在前面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3)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延长两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需关注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若有疑问可咨询律师分析。
(一)侦查羁押期限要注意按时完成,一般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不能按时终结,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遇到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要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还不能终结的,再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
(四)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要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等查清身份再算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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