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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转让怎么办

王** 贵州-黔西南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6.25 07:59:32 492人阅读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转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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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转让要严格遵循规定。一般债权人可依法转让债权,但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若重整计划对债权转让有限制,债权人必须遵守,违规转让可能无效。
2.管理人对债权转让有监督职责,当转让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影响重整程序时,管理人可提出异议。
3.受让方审查债权时要关注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无权利瑕疵。若转让使债权性质、金额等变更,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进行变更登记。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转让债权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严格遵守重整计划限制规定。管理人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受让方应仔细审查债权情况,有变更及时申报登记。

2025-06-25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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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债权人可依法转让债权,不过要通知债务人,不然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这保障了债务人能知晓债权的变更情况,以正确履行义务。
(2)当债权处于特殊情况,例如重整计划有限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必须遵守,否则转让可能无效。这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维护重整程序的稳定性。
(3)管理人对债权转让有监督职责,若转让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影响重整程序,管理人可提出异议。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
(4)受让方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利瑕疵。若转让使债权性质、金额等变更,需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登记。这能保证债权信息的准确和透明。

提醒:债权人转让债权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受让方务必做好审查工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25 09: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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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以确保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二)要仔细查看重整计划,若其中对债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严格遵守规定进行转让。
(三)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当转让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影响重整程序时,及时提出异议。
(四)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前,认真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利瑕疵情况。
(五)若转让使债权性质、金额等发生变更,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025-06-25 09:1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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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时,债权人通常能依法转让债权,但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若重整计划限制债权转让,债权人得遵守,违规转让可能无效。

3.管理人监督债权转让,若转让损及他人利益或影响重整,可提出异议。

4.受让方要审查债权真实合法及有无瑕疵,转让致债权变化,要向管理人申报变更。

2025-06-25 09:1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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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可依法转让,但要通知债务人,若重整计划有限制规定需遵守,管理人有监督职责,受让方要审查债权情况,变更债权应申报登记。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有转让债权的权利,不过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在破产重整期间,若重整计划对债权转让有限制,债权人违反此规定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管理人对债权转让进行监督,当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影响重整程序时,有权提出异议。受让方在接手债权时,需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进行审查。如果转让使债权性质、金额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登记。若您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转让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5 09:03:40 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按照债法之基本原理,债即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其中,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产生债之法律关系的一种主要方式,即称之为“合同之债”或“合意之债”。原则上,这种合意之债只在订约的双方当事人(系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应当及于合同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所以,债被形象地比喻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只有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这把“法锁”才能打开。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之相关条文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而且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只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是否所有的合同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呢?对列入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转让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限制呢?本文在此主要就“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之法律限制”问题做些法理性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相关联的当事人的必要重视,以避免因破产企业债权转让存在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一、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特殊性分析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必要分析。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二、关于一般合同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内容,我们认为:一般合同债权原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转让。特殊情况是指上述三种情形。即只要不存在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方面的转让限制,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转让原则上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同时,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确认,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前,且债权受让人同意撤销的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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