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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企业搬迁怎么补偿

余** 黑龙江-佳木斯 企业拆迁咨询 2025.06.21 09:32:53 451人阅读

租地企业搬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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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租赁合同有搬迁补偿约定,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双方需遵循约定分配补偿。
(二)若合同无约定,企业可争取多方面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结果为准,企业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保证评估公正合理。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方面,仔细记录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留存好相关票据;对于停产期间另寻场地过渡安置费用,保留好租赁协议等凭证。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等确定,企业要提供详细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三)积极沟通,企业主动与出租方、征收方交流,及时提供经营和资产等相关材料。
(四)若对补偿不满,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5-06-21 15: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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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租地企业搬迁补偿有明确规则。当租赁合同有约定时,遵循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契约精神,保障双方按照事先达成的共识处理补偿事宜。
(2)若合同无约定,补偿有多个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依据评估确定,确保补偿价值公平合理;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涵盖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停产期间另寻场地过渡安置费用,全面考虑企业搬迁的成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弥补企业因搬迁导致的经营损失。
(3)企业在搬迁补偿过程中要积极沟通,及时提供经营和资产等相关材料,以利于补偿的顺利进行。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企业在租地时应明确合同中搬迁补偿条款。遇到补偿纠纷,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6-21 14: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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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地企业搬迁补偿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需积极沟通并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补偿不满问题。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地企业搬迁补偿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确定,确保了补偿的客观性;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涵盖了企业设备转移及过渡安置的实际支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则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和停产时长等因素,保障企业合理权益。企业与出租方、征收方积极沟通并提供相关材料,有助于顺利获得合理补偿。若对补偿不满,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为企业提供了合法解决问题的渠道。如果在租地企业搬迁补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1 13: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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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企业搬迁补偿涉及多方面内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有多项补偿。主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涵盖设备运输等费用及过渡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
应对措施和建议如下:
1.企业应积极与出租方、征收方沟通,及时提供经营和资产等相关材料,以保障补偿顺利进行。
2.若对补偿不满,可先尝试协商解决,争取达成满意结果。
3.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21 11:4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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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地企业搬迁补偿有两种情况。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涉及多方面补偿。
2.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定;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涵盖设备拆装运输等费用及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确定。
3.企业应积极与出租方、征收方沟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对补偿不满,可协商、申请复议或起诉解决。

2025-06-21 10:25:19 回复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8-02-1415:10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拆迁期限;(三)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第十条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徐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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