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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还能通过关系出来吗

王* 广东-江门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21 07:55:15 374人阅读

批捕后还能通过关系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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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试图通过“关系”让被批捕人员出来,这既不合法也不可行,因为司法办案有严格程序和监督机制,违法释放会让执法人员构成犯罪并担责。
(二)可合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能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等待进一步侦查、审查,若发现不应对被批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025-06-21 11: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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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批捕代表着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通过“关系”让被批捕者出来是不合法且不可行的行为。
(2)司法机关办案有严格法定程序和监督机制,执法人员违法释放被批捕人员会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合法从被批捕状态出来的途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经进一步侦查、审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释放。

提醒:不要轻信所谓“关系”能让被批捕者出来,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21 11:2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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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批捕后通过“关系”出来不合法且不可行,合法途径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经侦查审查符合条件后被依法释放。
法律解析:
批准逮捕表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办案有严格法定程序和监督机制,执法人员违法释放被批捕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想合法从被批捕状态出来,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经进一步侦查、审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释放。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1 10: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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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通过“关系”出来不合法且不可行。批准逮捕表明犯罪事实有证据支撑,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司法办案有严格程序和监督机制,执法人员违法释放批捕人员会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要担刑责。
合法从被批捕状态出来的途径如下: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经进一步侦查、审查,若发现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释放。

2025-06-21 09: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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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后靠“关系”出来不可行,这既不合法,也无可能。因为批捕意味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嫌疑人可能被判刑,且取保候审无法防止社会危险。

2.司法办案有严格程序和监督,执法人员违法释放批捕人员,会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要担刑责。

3.想合法出来,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符合特定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经侦查审查不应追责,司法机关会依法释放。

2025-06-21 08:06:27 回复

【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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