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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负责采购的,我想咨询政府采购工程合同范本

李* 天津-武清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20 09:50:30 1109人阅读

我是在政府里面工作,负责采购的,我明天要去签一份重要的合同,现在想请律师给我一份政府采购工程合同范本让我参考,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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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单价及金额等
合计总金额(大写): 特别约定:
1、如签订本合同时数量不确定,则在上述表格数量栏中注明“待定”,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单品总价及合计总金额也注明“待定”,待确定数量后双方据实结算;供货时间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增设供货时间表,以确定具体供货时间。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 项单价方式
A 、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B 、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 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A 、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 %以内单价不予调整, 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 未书面约定 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B 、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 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C 、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月 1日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具体约定如下:
(提示: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 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应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 行。如因工程需要,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条中明确约定。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
第四条、 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 ;
(2) 、乙方代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
(3) 、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
4、现场装、卸费用由运费承担方负责。 [或特别约定为:。 ] 第五条、 产品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或甲方下达订单(订货计划)后 天内交货。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第 项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保卡;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地来源证明;
5)厂方生产证明;
6)重要部件清单、产地、品牌(尤其是进口部件) ;
7)维修手册或保养说明书;
8)安装手册;
9)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
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 任。
第六条 、签收与验收
1、入库签收
签收标准:型号、规格、数量正确,包装完好,资料齐全。
双方约定唯一计量依据为:甲方指定签收人员 的签收。 [或特
别约定为:。 ]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 一式两份, 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 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 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针对供货时间较长的合同,可附加一款:甲乙双方应当每月 [或每季 ]进行 一次供货量清算,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根据货物签收单制作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并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阶段性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 的唯一法律依据。 )
2、质量验收(检测、调试等) :
(提示:应约定质量验收的具体人员;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 应约定采 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需要封存样品的, 应当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 )
第七条、 产品异议
1. 甲方就产品的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为签收后 天 内。
2、甲方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或实际使 用该产品后 天内(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
(提示:如需具体约定质量异议期的, 对于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 材料, 约定部队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 应将质量异议期延长至部队能发现质量问 题时止。 )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
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对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提出不同意见的, 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甲方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必须说明不符合规定的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 验方法、 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对于甲方提出 的书面质量异议, 乙方必须正式签收。 如乙方拒绝签收, 甲方将书面质量异议送 到监理处 [或 处 ]时,视为乙方已签收,同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 议成立,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 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 已进行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的,以该月 [或季 ]供货核算单为 准。
共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
任何在生产、 加工、 运输、 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 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2、结算时间:
3、付款时间:
(提示:付款时, 必须留有质量保证金, 严禁约定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方 式。 )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
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 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重新商定价格;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 甲方有权拒收、 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 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 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 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 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 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 或退货的的, 属正当理由退货,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 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 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在四十八小 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开 户 行:开 户 行:
帐 号:帐 号:
税 号:税 号:
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 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重新商定价格;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 甲方有权拒收、 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 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 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 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 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 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 或退货的的, 属正当理由退货,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 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 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在四十八小 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开 户 行: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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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09:5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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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种基本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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