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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留所到检察院大概多长时间

杜* 河南-驻马店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16 16:12:18 336人阅读

拘留所到检察院大概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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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刑事拘留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通常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能延长1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

(3)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要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存在特殊情形的,还能进一步延长。整体流程时间跨度大,快的话约10天,慢则可能数月。

提醒:
案件进展受多种因素影响,时间差异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

2025-06-16 22: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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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拘留后,嫌疑人应知晓自身权利,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联系律师,让律师了解案件进展,提供法律帮助。
(二)家属可向办案机关询问案件所处阶段及大致情况,必要时为嫌疑人聘请律师,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律师可及时会见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细节,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5-06-16 20: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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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拘留所到检察院的时间不固定。刑事拘留时,若需逮捕,公安应在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
2.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特殊情形还能再延。
3.整个过程快则约10天,慢则数月。

2025-06-16 19:0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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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拘留所到检察院所需时间因情况而异,快则约10天,慢则数月。
法律解析:
若为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存在特殊情形还能再延长。所以整个过程所需时间跨度较大。如果遇到涉及拘留到检察院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16 17: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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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拘留所到检察院所需时间弹性大,受多种因素影响,快约10天,慢则数月。
2.刑事拘留后,若需逮捕,公安机关通常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决定。此外,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特殊情形还能再延长。
3.为提高效率,公安机关应提升侦查能力与效率,加快证据收集与整理;检察院需优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批速度;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处理顺畅。

2025-06-16 16:45:10 回复

刑事拘留到逮捕,最长是37日;逮捕之后,一般2个月到检察院,具有法定情形的,最长7个月;到检察院之后,1个月左右到,如果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最长6个半月;到之后,1个月左右开庭,开庭时间与适用的程序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有关。《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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