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马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2023年-2025年4月期间,我有一个婚外情人,我是山东的,她家里是东北的,2024年2月-2025年3月期间她一直在东北家里待着,3月初回山东来了,4月份我们断了关系,她在东北家里的这一年多,我每个月都给她1000-2000的零花钱,但是没标注是自愿赠与,一共大概2万左右,请问一下她在家里时候,我给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钱能不能要回得看情况。如果能证明这些钱不是赠与,而是借款,那可以要回。但每月给零花钱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看她愿不愿意返还。若协商不成,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可考虑走法律途径,但打官司有风险,证据不足可能要不回。
2025-06-12 17:50:3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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