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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个人财产损失多少立案

王** 吉林-敦化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6.08 09:27:27 419人阅读

放火个人财产损失多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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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案不以个人财产损失金额为唯一标准,实施放火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立案追究。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严格保护,因为放火行为本身危险性极高,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放火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或冲动实施放火行为。
-相关部门加大对可能引发放火行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放火案件的发生。
-建立健全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放火事件,能够迅速处置,降低损失。

2025-06-08 14: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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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案标准不以个人财产损失金额为唯一衡量标准。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会被立案追究。
(2)故意放火有多种情形应当立案。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需立案,这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也在立案范围内,反映出对公私财产权益的保护。
(4)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烧毁,影响众多家庭生活,同样要立案。
(5)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等面积四公顷以上,鉴于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此类情况也会立案。还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立案。

提醒:
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不同放火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分析。

2025-06-08 13:1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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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有人实施放火行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放火地点、火势情况等信息。
(二)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协助警方提供放火行为相关线索,比如放火者的外貌特征、行为动向等。
(三)如果是受害者,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火灾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清单等,以便后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6-08 11:3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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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不以个人财产损失金额单独立案。实施放火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没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立案追究。
2.故意放火出现以下情况要立案:导致1人死亡或3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50万元以上;烧毁10户以上家庭房屋及生活资料;引发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疏林地等过火面积4公顷以上;有其他严重后果。

2025-06-08 11: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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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不以个人财产损失金额单纯立案,实施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立案,符合特定情形更应立案。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并非只看个人财产损失金额。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立案追究。若出现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烧毁、造成森林火灾且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等面积四公顷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必须立案。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和保护。如果遇到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8 10:16: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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