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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开庭后还能追赃吗

李** 黑龙江-齐齐哈尔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6.03 22:19:52 444人阅读

诈骗犯开庭后还能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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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开庭后追赃不受影响,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司法机关均有追赃职责。开庭后至判决生效前发现新线索会继续追缴,判决生效后对已查明未追回的可通过强制执行追赃。
2.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支持诉求后在执行阶段可强制执行被告人财产弥补损失。
3.若诈骗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建议如下:司法机关应积极主动履行追赃职责,加强线索排查和追缴力度。被害人应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诈骗分子应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量刑。

2025-06-04 05: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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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肩负追赃职责,即便诈骗犯开庭后,若在判决生效前发现新的赃款赃物线索,会依法继续开展追缴工作。
(2)判决生效后,针对已查明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可借助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追赃。
(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里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若诉求获法院支持,在执行阶段可对被告人财产强制执行以弥补自身损失。
(4)诈骗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说明开庭后追赃不受影响。

提醒:被害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若遇到复杂追赃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04 04: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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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新线索时,司法机关在开庭后至判决生效前会依法继续追缴新发现的赃款赃物。
(二)判决生效后,针对已查明但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赃。
(三)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诉求获法院支持,在执行阶段可对被告人财产强制执行弥补损失。
(四)诈骗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5-06-04 03:2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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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追赃职责,即便诈骗犯开庭后也能追赃。

2.开庭到判决生效前,若发现新的赃款赃物线索,司法机关会依法继续追缴;判决生效后,已查明未追回的,可走强制执行程序。

3.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后,执行阶段可强制执行被告人财产。

4.诈骗分子主动退赃退赔,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开庭后追赃不受影响。

2025-06-04 01:3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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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犯开庭后仍可追赃,且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追赃都有相应措施保障。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司法机关都肩负追赃职责。在开庭后到判决生效前,一旦发现新的赃款赃物线索,司法机关会依法继续开展追缴工作。判决生效后,对于已查明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追赃。同时,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诉求获法院支持,在执行阶段可对被告人财产强制执行以弥补损失。此外,诈骗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由此可见,诈骗犯开庭并不影响追赃工作。若遇到此类诈骗案件追赃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04 00:06: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罪如何追赃一、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三、诈骗人主动退赃。相关法律《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怎么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赃款赃物的性质应由认定。赃款赃物依附于违法犯罪行为。它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谓之赃,是因为它是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产物,而又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如果处于诉讼之外无所谓为赃。既然赃款赃物与犯罪行为互为因果,不能分离,那么,只有被裁判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钱物才称之为真正意义的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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