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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犯罪可以假释吗

吴** 吉林-松原 毒品辩护咨询 2025.06.03 11:10:20 416人阅读

毒犯罪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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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贩毒犯罪也就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符合条件时可以假释。具体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2)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贩毒犯罪本身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范畴。若不是累犯且满足刑期等条件,就能够申请假释。
(3)在司法实践里,要综合考量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审查是否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要件。

提醒:
申请贩毒犯罪假释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司法审查较严,不同案情结果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3 15: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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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贩毒犯罪满足条件可以假释,不是累犯且符合刑期等条件可申请,但司法实践会综合审查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就满足假释的基本条件。贩毒犯罪本身不在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范围内,若贩毒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且满足上述刑期等条件,就能够申请假释。然而在司法实践里,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相关部门会严格审查其是否真正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要件。如果对贩毒犯罪假释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06-03 14: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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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犯罪符合条件可假释。假释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虽贩毒犯罪不在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范围内,非累犯且满足刑期等条件可申请假释,但司法实践中审查严格。因为会综合考量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要件。
1.对于服刑人员,应积极遵守监规,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良好的悔罪态度和改造成果。
2.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要全面严谨,除刑期等条件外,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
3.社会应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降低毒品犯罪再犯可能性。

2025-06-03 14: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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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符合假释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不是累犯,可向执行机关申请假释。
(二)申请时需准备能证明自己符合假释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记录、思想汇报等。
(三)等待执行机关审核,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25-06-03 13:2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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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贩毒犯罪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符合条件可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则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2.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贩毒不在不得假释的暴力犯罪范围内,非累犯且符合刑期等条件,可申请。
3.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等,审查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025-06-03 12:49:36 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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