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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后受贿人数额如何认定

肖* 贵州-贵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6.02 00:36:54 324人阅读

截贿后受贿人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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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贿是贿赂时中间人截留部分贿款。受贿数额按实际收受认定,若受贿人明确让中间人给他人好处费,截留部分不算受贿数额。如行贿100万,受贿人只允10万好处费,受贿数额就是90万。
2.若受贿人不知截留,按其主观受贿数额认定。像行贿100万让全转,中间人截20万,受贿人不知以为100万,就认定100万。
3.认定受贿数额要结合受贿人主观故意和实际收受情况。

2025-06-02 05: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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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贿数额认定需结合受贿人主观故意和实际收受情况综合判断,实际收受或主观认为收受的数额为受贿数额。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有不同情形。当受贿人明确授意中间人给予好处费时,截留部分不计入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数额认定。而若受贿人对截留不知情,就以其主观受贿的数额来认定。这是因为法律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不仅考虑实际到手的金额,还会考量受贿人的主观故意。例如行贿人给中间人100万,按不同情况,受贿数额可能是90万,也可能是100万。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对于司法量刑至关重要。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受贿数额认定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02 04:1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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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截贿是贿赂过程中中间人截留部分贿赂款的现象。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要考虑其主观故意与实际收受情况。
(2)当受贿人明确授意中间人给予好处费,截留部分不计入受贿数额。比如行贿人给中间人一笔钱让转交给受贿人,受贿人规定了中间人的好处费额度,那么受贿数额是行贿款减去好处费后的金额。
(3)若受贿人对截留不知情,以其主观受贿数额认定。即行贿人让中间人全额转交,中间人截留部分而受贿人不知,受贿数额按行贿人交付给中间人的金额算。

提醒:
涉及贿赂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认定和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02 03:5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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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数额认定需结合受贿人主观故意和实际收受情况综合判断。当受贿人明确授意中间人给予他人好处费时,截留部分不计入受贿数额,应以其实际收受数额认定。比如行贿人给中间人100万转交给受贿人,受贿人只让给中间人10万好处费,此时受贿数额为90万。
2.若受贿人对截留不知情,则以其主观受贿的数额认定。例如行贿人给中间人100万让全部转交给受贿人,中间人截留20万,受贿人不知且以为收100万,受贿数额认定为100万。

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深入调查受贿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收受情况,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准确认定受贿数额,以维护司法公正。

2025-06-02 03:4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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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受贿人而言,应清晰明确地表达自身对于贿赂款项的分配意愿,避免产生误解或不知情的截留情况。若有给予中间人好处费的想法,要通过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告知中间人。
(二)行贿人在进行贿赂行为时,要与受贿人、中间人明确款项用途和流向,避免款项被不当截留引发后续法律风险。
(三)中间人应严格按照受贿人的要求处理贿赂款项,不得擅自截留,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受贿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收受情况,这与上述截贿情况下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相符。

2025-06-02 01:54: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二)单位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相关知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从本罪犯罪客体可知,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廉洁。不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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