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涉案金额,先看行为人吸收资金的全额,也就是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向不特定人群吸收的全部资金。
(二)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再投资的数额,要算进涉案金额,不过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部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三)行为人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要依法追缴。若本金没还,回报可折抵本金。
(四)非法吸收的资金及转换财物用于偿债或转让他人,符合明知是非法吸收资金而收取等法定情形的,也要依法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吸收资金全额计算,涵盖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集资参与人重复投资数额应计算在内,案发前后已归还数额可作量刑情节。为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回报要依法追缴,未归还本金时回报可折抵本金。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明知情况的他人也应依法追缴。
2.解决措施与建议:执法部门应加强调查力度,全面准确收集资金流向等证据以确定涉案金额。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团队,提高涉案金额核算的准确性。对集资参与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权益与义务。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源头防范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以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重复投资数额应计算在内,案发前后已归还数额可作量刑情节;吸收资金时支付的回报依法追缴,未还本金时回报可折抵本金;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符合法定情形应依法追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认定有明确标准。以吸收资金全额计算是基础,涵盖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回报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重复投资虽增加涉案金额,但案发前后归还情况会在量刑时考量。对于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依法追缴是为保障公平和法律权威,未还本金时折抵本金是合理处理方式。而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清偿或转让,在法定情形下追缴是防止违法所得流失。如果遇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涵盖通过公开宣传,承诺本息或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这是从吸收资金的源头进行认定,只要符合公开、承诺回报、针对不特定对象这几个条件,所吸收资金都算涉案金额。
(2)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重复投资的数额仍计算在内,不过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作量刑情节考虑。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规模的全面考量,同时也兼顾了实际归还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3)行为人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要依法追缴,若本金未还,回报可折抵本金。这是为了平衡集资参与人和司法处理的权益。
(4)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在法定情形下要依法追缴。这防止了非法所得的转移。
提醒: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在我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6亿元余元的案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还会被处以罚金。在具体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专业解答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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