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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执行给了一半钱后来不给了怎么办?

王* 山东-日照 判决执行咨询 2018.03.17 16:59:38 17627人阅读

我弟弟被别人给打了,我们就把人家给告了,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后执行给了一半钱后来不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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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法院判决后执行给了一半钱后面不给了你可以要求强制执行,追诉期就是 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两年内没有去执行,是因为非正当原因没有执行,而又没有判定中止执行的话,2年过后,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就是这个案子很难解决了,基本上是执行不了了。但是如果法院因为掌握不到对方可执行财产的,一般都会判中止执行的,所以放心吧,去想办法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的证据。 普通民事诉讼6个月结案,简易程序的3个月。原则一般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可延长,所以6个月事有限时间。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计算强制执行费用的~ 以上是我的补充回答。谢谢! 判决书下来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话,法院会判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一般这个的追溯期限是2年。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申请强制执行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 根据我以往的经验,法院有很多案子很难执行的,如果对方是在没有东西保全或者财产执行,这个是根本没有办法执行的。 你的当务之急是抓紧调查,掌握对方的财产,比如知道对方在什么地方偷偷有房子,或者其他隐匿的财产,你掌握以后向法院提供,这个就比较好执行了,他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除了保障基本生活所需外都可以被强制执行。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立即向执行庭反应,追讨财产。 实在没财产可供执行的话,你就只能随时关注对方的财产动向了,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就申请执行。

2018-03-17 17: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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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院判决后执行给了一半钱后来不给了这种情况,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2018-03-17 17:0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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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院判决后执行给了一半钱后来不给了这种情况,可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2020-12-02 00:04: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决议执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股东会决议成立,且合法有效。1、股东会决议的成立《公司法》虽规定了股东会无效、撤销的情形,但对股东会决议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节却并未作出相应规定。而在具体适用第22条时,应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2、怎么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对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也取决于该种决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对于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决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决议才有可能是无效决议。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决议,应当首先明确违反规范之后产生的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对公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基于对公司维持理论的执行,现代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行为设定了众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将一切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看作无效行为,有时也将他们看作是有效行为。总之,在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时,应当首先了解该决议是否是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其次应当了解违反该强制性规范是否会产生私法责任,而不应当对于所有内容违反股东会决议均认定无效,尊重公司当事方的自主选择,这也是公司自治的表现。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管辖争议处理期间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但你要注意他的条件;(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鉴定评估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所以你申请执行后应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即2008年9月8日最高院解释的12条,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上一级人民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的,不能执行完毕的向上一级申请执行,所以你要搜集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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