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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诉讼代表人有啥要求

侯** 北京-朝阳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5.28 08:58:36 315人阅读

法律对诉讼代表人有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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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选诉讼代表人时,应优先选择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本案当事人,以确保其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考察候选人的诉讼能力,包括对诉讼权利义务的了解程度、法律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等,保证其能有效参与庭审等活动。
(三)监督诉讼代表人是否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其损害被代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四)当代表人进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解等行为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025-05-28 12: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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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表人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从其中推选出来代表进行诉讼的人。其必须是本案当事人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需具备相应诉讼能力,了解诉讼权利义务,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以便能较好地参与庭审等诉讼活动。同时要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为全体当事人利益行动,不得损害被代表当事人利益。
3.当代表人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必须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建议推选诉讼代表人时,充分考察其能力与品德。推选后,全体当事人应与代表人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诉讼进展。代表人也应主动汇报情况,严格按要求行事,维护全体当事人权益。

2025-05-28 12: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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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推选出来进行诉讼的人,需为本案当事人,具备相应能力,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权益,重大诉讼行为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因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真正代表当事人利益。具备相应诉讼能力是基础,能正确履行代表职责,知晓自身诉讼权利义务,凭借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参与庭审等活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诉讼代表人要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为个人私利损害被代表当事人利益。当代表人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进行和解时,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在诉讼代表人推选或相关诉讼活动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8 12:0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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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代表人的推选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必须是本案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保证了代表人能切实代表当事人利益参与诉讼。
(2)诉讼代表人需具备相应诉讼能力,包括知晓诉讼权利义务、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这样才能在庭审等诉讼活动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3)代表人要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为全体当事人利益行动,不得损害被代表当事人利益,这是其基本职责。
(4)当代表人进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或和解等重要行为时,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确保重大决策体现全体当事人意志。

提醒:推选诉讼代表人时要严格审查其资格和能力。代表人在进行关键诉讼行为时,务必取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避免决策失误带来法律风险。若对诉讼代表人职责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8 11: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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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表人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推选出来代表大家进行诉讼的人,其本人须是本案当事人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要具备相应诉讼能力,清楚诉讼权利义务,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能参与庭审等诉讼活动。
3.代表人要善意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大家利益进行诉讼,不能损害被代表者利益。
4.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或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2025-05-28 10:28: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代表人的要求与人数问题解答如下,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提出更换申请人民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的公告期满后,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应通知其另行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您好,关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2)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3)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为有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则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相应地丧失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其。(4)诉讼期间,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除名的股东也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对于在诉讼期间,经公司依据相关约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股东资格,该股东的诉权亦同时丧失。被除名股东如继续诉讼首先应确认股东资格,这不仅是股东代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事实审查认定问题,同时也涉及诉的合并问题。股东资格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虽然都是与股东权利有关的诉讼,但两类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同。在申请撤销或确认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无效之诉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而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也是原告,但其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完全归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法人或者个人为被告,公司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的诉讼,前一诉讼是前提,是基础,两类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人民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通过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来解决。(5)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死亡的股东由其继承人提起代表诉讼。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死亡时,应裁定中止审理。若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未作特殊规定的,则此时,其股权自动由其继承人继承,则相应的诉权亦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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