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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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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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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犯罪如何认定

罗** 江苏-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5.25 16:07:58 472人阅读

被动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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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上无“被动犯罪”概念,与之接近的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认定有主客观条件,胁迫致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不构成犯罪,胁从犯应按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认定胁从犯有两个关键条件。主观上,行为人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且并非完全自愿,是受他人胁迫才参与。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在胁迫下进行,对犯罪结果也有一定作用。若胁迫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既打击犯罪,也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对于胁从犯,会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胁迫犯罪的情况,或对胁从犯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5-25 20:0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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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里没有“被动犯罪”的准确说法,相近的是胁从犯,即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
2.认定胁从犯有两个条件:主观上知晓或应知晓行为是犯罪,且非自愿而是受胁迫;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在胁迫下,也对犯罪结果有作用。
3.若胁迫使行为人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其行为不算犯罪。
4.对于胁从犯,会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罚。

2025-05-25 18: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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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没有“被动犯罪”概念,与之接近的是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认定时主观上行为人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犯罪,且非完全自愿而是受胁迫;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一定作用的犯罪行为。但胁迫若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对于胁从犯的处理,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胁迫程度,区分行为人是否完全丧失意志自由,避免误判。同时在量刑时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确保对胁从犯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5-05-25 17: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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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的人,若遭遇胁迫,应尽量保留被胁迫的证据,如胁迫者的威胁话语录音、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并非自愿犯罪。
(二)在胁迫情况允许下,及时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寻求帮助,避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三)若已实施犯罪行为,在到案后要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被胁迫的过程和具体情节,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5-25 16:5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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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中无“被动犯罪”概念,与之类似的是胁从犯。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之人。
(2)认定胁从犯有两个关键条件。主观上,行为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且并非完全自愿参与犯罪,是受他人胁迫。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该行为是在胁迫下进行,但仍对犯罪结果有一定作用。
(3)当胁迫达到让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对于胁从犯,会依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提醒:
若面临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情况,要及时保存被胁迫的证据。不同的胁迫程度和案件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16:44:57 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的,仍然是教唆犯。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教唆犯是什么意思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2)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3)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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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5 17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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