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收缴前并非必然先扣押。扣押是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控制,收缴则是将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是否先扣押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中。
2.若在案件办理时发现应收缴财物且已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可直接决定收缴,无需先扣押。像现场查获违禁物品,就能直接作出收缴决定。
3.当财物不在公安机关控制范围内,通常需先通过扣押使财物处于掌控,再决定是否收缴。
建议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准确判断财物状态,若财物已可控,可简化程序直接收缴;若财物未控制,按规定先扣押再处理,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扣押和收缴是不同的措施,扣押是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控制,收缴则是将财物强制收归国有。
(2)对于依法应当收缴的财物,若已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下,可直接决定收缴,无需先扣押。例如现场查获违禁物品,能直接作出收缴决定。
(3)当财物不在公安机关控制范围内时,通常要先进行扣押,使财物处于控制之下,再决定是否收缴。所以收缴前并非必然要先经过扣押程序。
提醒:
遇到财物收缴相关问题时,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已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依法应收缴的财物,可直接决定收缴,无需先扣押,如现场查获违禁物品,可直接作出收缴决定。
(二)当财物不在公安机关控制范围时,通常需先扣押财物,再决定是否收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管制器具、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等应当依法收缴。虽未明确提及收缴与扣押的先后关系,但从程序逻辑和执法实践来看,在财物已被控制时可不经过扣押直接收缴,符合实际执法操作与行政效率原则。
1.扣押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控制,收缴则是将财物强制收归国有。
2.办案时,若应收缴的财物已在警方控制下,可直接收缴,不用先扣押。像现场查获违禁品,就能直接决定收缴。
3.若财物不在警方控制范围内,通常要先扣押,再决定是否收缴。总之,收缴前不一定要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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