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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刘* 吉林-白城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5.20 12:59:45 428人阅读

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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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是指时效期满后,义务人可拒绝履行义务。主要体现为:
1.时效届满拒绝履行:债务人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再偿还债务。

2.抵销抗辩: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债务且其债权已过时效,债务人可主张债权抵销。

3.执行抗辩: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可对已过时效债务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执行。

该抗辩需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适用。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不能再以时效届满抗辩。

2025-05-20 1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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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包括时效届满拒绝履行、抵销抗辩、执行抗辩,但需当事人主动提出,若义务人同意履行则不能再以此抗辩。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凭借时效届满拒绝履行债务,此为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且债权人的债权已过时效,债务人能主张用自己的债权与之抵销。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同样可对已过时效的债务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执行。但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需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若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若大家在遇到涉及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情况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0 16:2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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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其包含时效届满拒绝履行、抵销抗辩、执行抗辩三方面。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因时效已过不再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过时效且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时,债务人能主张抵销;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可对过时效债务提出时效抗辩拒绝履行。
2.需注意,诉讼时效抗辩要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便不能再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3.建议当事人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时效届满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要谨慎决定是否同意履行债务,避免事后无法行使抗辩权。债权人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有效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2025-05-20 14: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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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时效届满拒绝履行是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的基本表现,当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债务人能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这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2)抵销抗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权人债权时效已过的情况下适用,债务人可主张用自己的债权与已过时效的债权抵销,避免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3)执行抗辩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对已过时效的债务可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执行义务。
(4)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要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而且若义务人同意履行,就不能再以时效届满抗辩。

提醒: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主动提出,且应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20 14:2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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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面临债权人要求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债务人可明确向债权人提出时效已过,拒绝继续履行该债务。

(二)若债权人也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主张将自己的债权与对方已过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

(三)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若发现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可向法院提出时效抗辩,拒绝履行执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要由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来,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要是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025-05-20 13:20: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有如下七点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不安抗辩权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合同约定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有后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义务以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是在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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