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这为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划定了时间范围,明确了权利行使的期间限制。
(2)当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解决了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
(3)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该期间未请求,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性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妥善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以防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担保情况
查看担保合同,确定是否为连带担保以及担保期限约定是否不明。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留意后续宽限期的起算。
(二)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通过书面函件、短信、邮件等方式向保证人提出主张。
(三)保留证据
保留好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证据,如函件的邮寄凭证、短信记录、邮件截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2.债权人得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若未在此期间请求,保证人免责。
3.债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留存好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防止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
结论:
连带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宽限期届满起六个月,债权人须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连带担保期限约定不明,若主债务有明确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此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请求,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妥善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证据,以防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如果在担保相关事宜上遇到疑问或需要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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