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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非法财物,可凭借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情况,直接决定收缴,跳过扣押环节,这样能提高执法效率。
(二)当案件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固定证据时,先实施扣押。待调查清楚,确定该财物属于应收缴范围后,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缴,以保证执法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此条款说明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并非收缴的必经前置程序。
2025-05-15 09: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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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和收缴并非绑定流程。扣押是行政机关为防证据损毁等,对财物临时管控;收缴是收回并上缴非法财物。
2.执法时,若当场发现非法财物,可直接收缴,不用先扣押。
3.若需调查或固定证据,会先扣押,确定应收缴后再收缴。所以是否先扣押再收缴,要依执法情况和法律定。
2025-05-15 08: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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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并非必须先扣押再收缴,要根据具体执法情况和法律规定操作。
法律解析:
扣押是行政机关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收缴是行政机关将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的处理方式。在执法实践里,若当场发现非法财物,可直接收缴,不必先扣押。若需进一步调查或固定证据等,会先扣押,确定为应收缴财物后再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扣押和收缴行为进行了规范,执法需依法进行。若对扣押、收缴等行政行为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5 07:2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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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执法时并非必须先扣押再收缴。扣押是为防止证据损毁等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收缴是将非法财物收回上缴。
2.执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场发现非法财物时,执法人员可直接决定收缴,无需先扣押。二是当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固定证据时,会先实施扣押,待确定为应收缴财物后再收缴。
3.建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准确判断执法情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工作。若能当场确定为非法财物可直接收缴,若有调查必要则先扣押再收缴,以保障执法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2025-05-15 06:3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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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扣押和收缴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同行为。扣押是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目的包括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收缴是将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
(2)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若当场发现非法财物,可直接收缴,无需先扣押。若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固定证据,会先实施扣押,在确定为应收缴财物后再收缴。
(3)由此可见,先扣押再收缴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具体操作要依据执法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提醒: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扣押再收缴;公民面对此类情况,若存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5-15 05:22: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