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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负债如何处理

马** 北京-顺义区 同居咨询 2025.05.14 01:13:06 483人阅读

同居期间共同负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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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共同负债,是为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债务。处理时先看有无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担。

2.无约定则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找任一方要全部债权,一方还清后,能向另一方追偿超出部分。

3.判断是否共同债务,看负债目的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如房屋装修、生意投资。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算个人债务,自己承担。

2025-05-14 05: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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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共同负债处理先看有无协议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分担;无约定通常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负债,有约定从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约定,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找任一方要全部欠款,一方多还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负债目的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像房屋装修、生意投资等属于共同债务;而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在同居期间遇到债务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4 04: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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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负债是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有协议约定时按约定分担债务;无约定则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清偿超出应承担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1.对于共同债务的判断,需考量负债目的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像房屋装修、共同生意投资等。这种情况下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建议双方在同居期间,若涉及较大金额债务,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分担。同时,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合同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证明债务性质。

2025-05-14 04:1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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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共同负债是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若双方有协议约定债务分担,应按约定执行。例如双方书面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50%,另一方承担50%,就依此履行。
(2)没有约定时,通常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能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权。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3)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负债目的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像房屋装修、共同生意投资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提醒:同居期间需明确债务性质,签订债务分担协议可避免纠纷。不同债务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14 03: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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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协议约定时,按双方约定分担同居期间共同负债,双方应遵循约定履行债务分担义务。
(二)无协议约定,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任选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对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三)判断债务性质,看负债目的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若用于双方居住房屋装修、共同生意投资等,为共同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05-14 02:02:46 回复

解答如下,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一)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三)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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