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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如何认定

王** 江西-南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5.13 12:19:58 443人阅读

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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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认定需多因素考量。套取贷款指用虚构用途、提供虚假资料等骗贷。

2.转贷牟利目的是主观要件,表现为转贷利率高于贷款,以此赚取差价。

3.司法中,出借人套取资金转贷,借款人事先知晓可认定。同时结合资金流向、转贷间隔判断。

4.转贷威胁金融安全、扰乱秩序的,会被追责,转贷合同或无效。

2025-05-13 17: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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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认定需考量套取贷款行为、转贷牟利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转贷行为威胁金融安全、扰乱秩序的,转贷合同可能无效且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一是要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像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二是要有转贷牟利目的,体现为转贷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以赚取差价。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晓或应当知晓时可认定。同时,要结合贷款资金流向、转贷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若转贷行为危害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安全、扰乱金融秩序,将依法被追究责任,转贷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若您遇到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13 15: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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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认定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认定该行为需存在套取贷款和转贷牟利两个关键情况,前者是通过虚构用途、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贷款,后者则是转贷利率高于贷款时利率以赚取差价。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套取资金转贷他人且对方事先知晓,或结合资金流向、转贷时间间隔等能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若此行为威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扰乱金融秩序,会被依法追责,转贷合同也可能无效。

为避免此类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核,严格审查贷款用途和资料真实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转贷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违规及时处理。公众也需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套取转贷活动。

2025-05-13 15:3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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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套取贷款行为是关键要素,像通过虚构用途、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金融机构放贷。
(2)转贷牟利目的是主观要件,当转贷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以获取差价,就体现了该目的。
(3)司法实践中,若出借人套取资金转贷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晓或应当知晓,可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
(4)认定时还需结合贷款资金流向、转贷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若转贷行为威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扰乱金融秩序,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转贷合同可能无效。

提醒:
进行借贷活动要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避免因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面临法律风险,不同借贷情况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13 14:1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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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套取金融机构转贷时,先看是否有套取行为,要审查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是否虚构等。
(二)确定是否有转贷牟利目的,比较转贷利率和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
(三)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来源。
(四)结合贷款资金流向、转贷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5-05-13 13:45:58 回复

借给他人现金约定计算复利违法。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

借给他人现金约定计算复利违法。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

借给他人现金约定计算复利违法。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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