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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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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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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潘* 北京-大兴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5.13 05:19:44 307人阅读

介绍工作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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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入手。主观上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其是否明知行为会让他人财产受损还积极追求。
(二)客观上看是否使用欺诈手段,比如虚构能安排工作、夸大工作待遇等事实,或者隐瞒无法安排工作的真相,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三)涉及数额标准,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四)若介绍工作中有一定夸大,但无非法占有财物故意,或所获财物用于正常介绍活动未占为己有,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025-05-13 10: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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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工作诈骗罪指以介绍工作为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
2.认定标准:主观要有故意占有财物目的,明知行为会致他人财产损失还积极为之;客观使用欺诈手段,像虚构安排工作能力、夸大待遇等,让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
3.“数额较大”一般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若介绍工作有夸大但无非法占有故意,或财物用于正常介绍活动,不构成此罪。

2025-05-13 09:5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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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介绍工作诈骗罪是借介绍工作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需主观有故意且客观用欺诈手段,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正常介绍工作无非法占有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他人财产受损,还积极去做。客观上要使用欺诈手段,像虚构能安排工作、夸大工作待遇等,或者隐瞒无法安排工作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当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过,如果只是在介绍工作时有一定夸大,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或者所获财物用于正常介绍活动,就不构成此罪。若遇到类似介绍工作可能涉及诈骗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3 09:0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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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诈骗罪是以介绍工作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主观上要有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明知行为会致他人财产损失还积极追求;客观上使用欺诈手段,像虚构安排工作能力、夸大工作待遇或隐瞒无法安排工作真相,让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若介绍工作有夸大但无非法占有故意,或财物用于正常介绍活动未占为己有,则不构成此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求职者应保持理性,不盲目相信过高承诺,对工作信息仔细核实。
2.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打击此类诈骗行为,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该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025-05-13 07: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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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介绍工作诈骗罪有着明确的认定规则。主观层面,犯罪者必须具备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他人财产受损,却还积极为之。比如虚构有强大人脉能安排工作等。
(2)客观方面,犯罪者使用欺诈手段,包括虚构可安排工作的能力、夸大工作待遇等事实,或者隐瞒无法安排工作的真相。通过这些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3)数额较大也是构成此罪的重要条件,通常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不过,如果只是在介绍工作时有一定夸大,却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或者所获财物用于正常介绍活动而未占为己有,就不构成此罪。

提醒:遇到介绍工作收取费用的情况,要保持警惕,确认对方是否有真实的安排工作能力。若怀疑遭遇诈骗,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5-13 06:29: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二、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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