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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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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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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传唤最多扣留多长时间的人

杨* 山东-泰安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5.09 02:44:30 314人阅读

连续传唤最多扣留多长时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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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时间一般不超十二小时,重大复杂案件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且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否则涉嫌程序违法,相关人员有权申诉控告。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传唤的时间限制,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侵犯。正常情况下不超十二小时,特殊重大复杂案件需采取相应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并且不能通过连续传唤来变相拘禁。如果司法机关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程序违法。因为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例如饮食和休息权。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在遇到此类违法情况时,可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09 0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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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正常传唤持续时间有严格限制,不能超过十二小时。这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
(2)当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传唤持续时间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此规定既考虑了司法机关办案的实际需求,又防止对嫌疑人过度约束。
(3)法律严禁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且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若违反这些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4)若出现连续传唤超时或变相拘禁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

提醒: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守传唤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方若遭遇违法传唤,应及时申诉控告维护权益,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09 07:3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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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长不能超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长不超24小时。
2.不能用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要保障其饮食和必要休息。
3.若连续传唤超时间限制或变相拘禁,属程序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控告。

2025-05-09 05: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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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明确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重大复杂案件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禁止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嫌疑人,要保障其饮食和休息时间。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
2.若连续传唤超时间限制或变相拘禁,属于程序违法。这会破坏司法公平,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3.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司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传唤程序,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同时要向相关人员普及法律规定,使其了解自身权利和传唤的合法程序。

2025-05-09 04:2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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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在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控制时间,普通案件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不能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若犯罪嫌疑人一方发现传唤时间超限制或被变相拘禁,可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5-05-09 04:04:28 回复

1、传唤的地点一般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包括当地的公安派出所)。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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