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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是否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pub****616 贵州-贵阳 行政处罚咨询 2025.05.08 15:44:45 300人阅读

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是否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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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具体分析几个关键点:
1. 时效起算点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如果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已经立案调查,则不受此时效限制
3.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时效可能延长至五年建议您提供更具体的案情信息,比如:
- 是什么类型的违法行为
- 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立案
- 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这样我可以帮您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已过处罚时效。如果确实已过时效,行政机关就不应再作出处罚决定。

2025-05-08 15:4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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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不予适用的特殊情况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对相关违法行为免予进行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豁免行政处罚;其次,当违法行为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宽容和理解,原则上不宜进行行政处罚;再次,对于那些因患精神疾病而无法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的人群,在其实施违法行为时,也应考虑到其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宽恕;最后,若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且在此期间内未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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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

    专业解答不予行政处罚记录的期限及消除方式针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士,行政机构给予其不会予以处罚的特定期限为两年。若在此期间内,有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被发现并揭露出来,那么该等行政处罚将会自然而然地失效,即行政部门无法再对这些违法行为展开任何处罚行动。然而,若违法行为涉及到公众生命安全及健康权益,或者对金融体系构成潜在威胁并且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那么该等处罚的期限将被延长至五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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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吗

    专业解答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开具无犯罪证明的探讨若行政部门决定不对某一位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通常意味着该嫌疑人事迹并未达到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权利机构通常能够提供其无违法或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任何因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企业和组织,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应遵循的程序都必须严格执行与遵守。

    2024.10.16 1795阅读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解答"一事不再罚"原则强调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施罚,维护法制公正。同一行政主体或不同机构不得对同一行为人以同类型处罚(如罚款)超过一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已受刑罚的行为人,原则上不再接受行政处罚,以保护相对人权益。

    2024.09.13 1763阅读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什么的处罚?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025.05.27 817阅读
  •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

    律师解析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5.05.27 1173阅读
  •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2025.05.24 922阅读
  •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3、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2025.05.19 1051阅读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解析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2025.05.10 13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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