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无“收购赃物罪”,但与之相关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该罪涉案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会立案追诉,不过各地高院可依本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并报最高法备案。同时,一年内因该行为受行政处罚又实施的,以及掩饰、隐瞒特定财物如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应立案。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该罪名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减少犯罪行为发生。
2.各地高院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数额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3.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掩饰、隐瞒特定财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法律分析:
(1)我国虽无“收购赃物罪”,但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存在特殊情形,如一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或者掩饰、隐瞒的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财物,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会立案追诉。
提醒:
收购物品时要注意审查物品来源合法性,避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同地区立案标准有差异,若面临相关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收购物品的人而言,收购物品前要尽量了解物品来源是否合法,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物品的购买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若不确定物品是否为赃物,应避免收购,防止陷入法律风险。
(三)商家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完善的物品来源登记制度,留存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财物的。
1.我国无“收购赃物罪”,相关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通常,掩饰、隐瞒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犯罪所得及收益,应立案追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依本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
3.一年内因该行为受行政处罚又犯,或掩饰、隐瞒特定财物,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应立案追诉。
结论:
我国无“收购赃物罪”,与之相关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予以立案追诉,各地可确定本地标准,特定情形未达数额标准也应立案。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存在“收购赃物罪”这一罪名,与之对应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该罪的立案追诉,通常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另外,若一年内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或者掩饰、隐瞒的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财物,即便未达到数额标准,也会立案追诉。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与此罪名相关的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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