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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证据不足可以取保吗

刘* 湖北-十堰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5.06 05:31:23 317人阅读

累犯证据不足可以取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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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累犯证据不足一般可以取保候审,但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批准。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累犯因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不适用取保候审。然而当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表明案件事实未完全查清,符合一定条件的累犯也能够申请取保候审。依据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可进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需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如果您在累犯取保候审等刑事法律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5-06 11: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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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累犯因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适用取保候审。但证据不足时存在例外情况。证据不足表明案件事实未完全清晰,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累犯也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2)可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3)尽管有这些可取保候审的情形,但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定。

提醒:
累犯申请取保候审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06 11: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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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累犯认为自身符合证据不足可取保候审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证据不足的相关材料,如关键证人未找到、物证存在瑕疵等。
(二)准备好证明自身符合其他可取保候审情形的材料,例如医院开具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怀孕的产检报告等。
(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清晰阐述自身符合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向办案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05-06 09:3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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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累犯因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适用取保候审。但累犯证据不足时,符合条件也能申请。
2.取保候审属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等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
3.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或嫌疑人患病、怀孕等,采取措施不致发生危险,可取保候审。
4.最终是否批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2025-05-06 08:1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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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犯证据不足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而言,累犯由于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适用取保候审,但证据不足意味着案件事实未完全查清,符合条件的累犯有申请的机会。
2.当出现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或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累犯可申请取保候审。
3.对于想申请取保候审的累犯,应准备好能证明自身符合取保候审情形的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批准,累犯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说明情况。

2025-05-06 07:29: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应适当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1997年刑法将反罪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进步性自不待言,然而,其在特殊累犯范围上对1979年刑法的因袭,却有失水准,使得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新中国建立以后直至十年期间,同反罪作一直是政策和法律上的重点。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将反罪作为各类犯罪的“重中之重”,强调对反罪累犯的打击和预防,将特殊累犯仅限制在反罪,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时至今日,国内外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巨大的变化,阶级已经不再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极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更为少见;另一方面,普通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累犯率却相当高。继续将特殊累犯的范围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之所以规定特殊累犯,主要是考虑到:某些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予以重点、严厉地打击,如果拘泥于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势必不能很好地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累犯,因而需要将某些犯罪规定规定为特殊累犯,放宽其成立累犯的条件,以扩大对该类累犯的打击范围。换言之,设定特殊累犯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更好的打击和预防某些犯罪的累犯。如果还因循守旧地认为,我国的特殊累犯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犯罪都不得规定为特殊累犯之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设定特殊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因此,笔者认为,累犯制度关于特殊累犯的现行规定过于狭窄,应予以适当扩大。单位累犯规定尚付阙如,应增设单位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就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说明我国现行累犯制度没有规定单位累犯。笔者主张,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首先,应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以来,大量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针对的对象和预防目标,从而使增设的单位累犯制度有的放矢,具有现实意义,是刑法增设单位累犯的现实基础。其次,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明确承认和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如同自然人能够初犯、再犯、能构成累犯一样,既然单位的行为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接受刑罚处罚,那么他们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就能再次犯罪,其再次犯罪行为就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累犯,这应是单位犯罪法典化后自然而然的逻辑结论。再次,增设单位累犯,是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犯罪活动将继续增多,单位累犯现象也会不断出现。如果不增设单位累犯,势必不能很好地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影响甚至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现行累犯制度只是从罪次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对累犯主体未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累犯,不但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毕竟有限,性格和心理的可塑性强,即使符合是累犯条件的未成年再犯,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依然大于成年累犯。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不利于对未成年再犯的矫正改善。其次,从我国一向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考察。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其承受累犯的严重不利后果,有违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再次,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度。未成年人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累犯相比要小得多,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那么强烈的未成年再犯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强的成年再犯一同纳入累犯的范围,不仅不适当地扩大了累犯的范围,而且不符合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总之,笔者认为,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从完善我国累犯制度计,刑法应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有失科学、合理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其立法理由是累犯者在前罪之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完全否定了前罪之刑的改造教育效果,说明累犯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故认为累犯人刑罚执行中不可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规定累犯者不得假释。该规定有失科学。首先,它不符合我国的假释理论。假释是一种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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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1 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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