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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外省房产需要哪些文件和手续?

ask****390 浙江-宁波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5.02 08:16:13 327人阅读

法院执行外省房产需要哪些文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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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外省房产的问题,根据实务经验,主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判决书、调解书等)
2. 执行申请书(需写明执行标的和具体请求)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 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可申请法院协助查询)
5.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说明(最好能提供房产具体地址和产权证号)执行程序上需要注意:
首先需要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由该法院通过执行系统委托房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现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已经联网,跨省执行比过去便利很多。建议在申请执行前,先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房产登记情况,确保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如果涉及评估拍卖,后续还需要配合执行法院完成评估、公告等程序。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地方保护等问题,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协助处理执行事宜。如果需要,我们可以帮您对接房产所在地的合作律所。

2025-05-02 08: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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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03670条

法院执行外省房产,首先得有生效法律文书,像判决书、裁定书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还得有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事项和理由。之后要提供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比如坐落位置、产权人等。执行过程中,可能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解决方案就是准备好上述文件,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推动房产执行顺利进行。

2025-05-12 23:15:54 回复

解答如下,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规范。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第三百四十二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四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解答如下,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规范。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第三百四十二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四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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