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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告代理词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韩* 浙江-绍兴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3.14 12:40:51 1500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给他人借款,然后告了对方,所以对于被告被告代理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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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林xx与被告黄xx原系初中同学,双方经过交往于2003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林xx就与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2005年5月,双方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原、被告自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以来,至今已有2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根据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虽然夫妻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短短几天事后双方又重归于好。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8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黎xx
20xx年x月xx日

2018-03-14 12:4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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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2年月日

2020-12-01 22:5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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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被告代理词的解答。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第00137号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 2011年度吉林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
(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吉林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7796.57元,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7796.57×15年×10%=26694.85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25天=1250.00元
(五)伤残鉴定费15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500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交通肇事案原告代理词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上述费用应由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的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此 ,被上诉人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所谓行政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载入处罚决定书 ,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且违背了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的规定 ,其如此歪曲法律只能说明其随意的造法功能 ,行政机关使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至于行政规章及规范性依据 ,诸多繁杂多样的规范性都引入处罚决定中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 ,故此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gt;gt;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的 lt;lt;若干问题意见 gt;gt;就明确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应当向法庭提交有是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规范性文件 ,而没有要求行政机关提交法律规定 ,这就是被上诉人所阐述的第三点观点 ,其中原因十分明了 ,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处罚 决定书上已载明 ,而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载入 ,这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完全符合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形成了完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 .鉴此 ,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且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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