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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内容有哪些

王** 湖北-荆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25.04.29 14:52:16 369人阅读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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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地补偿安置涉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程序合规性,征收应依法补偿并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被征收人可选择安置方式并关注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补偿标准上,征收土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多项费用,还要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安置方式多样,被征收人能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如货币安置可获一次性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能得到新住房等。在程序合规性上,征收土地需严格按法定步骤进行,包括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公告等,这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举措。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各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疑问或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29 19: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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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需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程序合规性三方面保障权益。补偿标准上,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多项费用,还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其生活有所保障。
2.安置方式多样,有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等,被征收人可依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以满足不同需求。
3.程序合规性至关重要,征收土地要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相关信息并听取意见。被征收人应积极关注各环节。

建议:被征收人要了解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安置方式。同时,密切关注征收程序,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29 18: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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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及时给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有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

2.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等多种方式,被征收人可按需选择。

3.程序合规性:征收土地要按法定程序来,先进行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再将相关信息公告至少三十天,听取各方意见。被征收人要关注各环节,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29 16:37: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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