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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什么

王** 天津-蓟州区 股权咨询 2025.04.24 14:14:30 418人阅读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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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办法,一般依照公司章程来办。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得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决的时候,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买下这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话,就当作同意转让。

在表决程序方面,股东得把股权转让的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从接到书面通知那天起过了三十日没回应的,就视为同意转让。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买这转让的股权;不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有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就按那规定来。

2025-04-24 2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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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一般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来执行。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决时,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作同意转让。

在表决程序方面,股东要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4-24 20: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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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来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通常得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决的时候,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那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要是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

在表决程序方面,股东得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也视为同意转让。同样,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就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就得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办。比如公司章程可能会规定不同的表决方式或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要从其规定。

2025-04-24 19: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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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股权转让的方式,一般依照公司章程来办。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是把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人,得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决的时候,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买下这要转让的股权;要是不买,那就当作同意转让。

在表决程序方面,股东得把股权转让的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从接到书面通知那天起,满三十日没答复的,就当作同意转让。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买这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话,就视为同意转让。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有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就先商量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量不好的,就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要是对股权转让有别的规定,那就按章程规定来。总之,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和相关规定,都得看公司章程怎么定,按规矩来办。

2025-04-24 17:3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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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于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一般依据公司章程来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进行表决时,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要是不购买,那就视为同意转让。

在表决程序方面,股东要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便视为同意转让。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时,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同样视为同意转让。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过,要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那就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总之,股权转让的表决及相关事宜,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操作,以确保股东权益和公司运营的规范有序。

2025-04-24 16:11: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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