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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包括什么刑事责任

何** 贵州-黔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4.24 04:24:51 476人阅读

犯罪预备包括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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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刑事责任需综合判断。
1.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自身进展程度等因素会影响责任判定。当犯罪预备行为接近着手实施犯罪,对法益威胁大时,通常会从轻处罚。
2.若预备行为才刚开始,与犯罪实行行为距离远、威胁小,可能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处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预备案件时,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准确判断犯罪预备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实现司法公平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025-04-24 10: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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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与犯罪既遂有明显区别。例如,筹备作案工具、踩点等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2)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法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预备犯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较小。
(3)判断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以及其自身的进展程度起着关键作用。若预备行为接近着手实施犯罪且威胁大,通常从轻处罚;若刚开始预备且威胁小,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提醒:
犯罪预备同样具有一定法律风险,即使未实施犯罪,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量刑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4-24 09: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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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避免进一步发展为犯罪实行行为,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二)如果涉及犯罪预备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动机,争取从宽处理。
(三)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时,要全面考量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行为进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4-24 0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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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3.犯罪预备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行为进展程度等,会影响责任判定。预备距实施犯罪近、威胁大,可能从轻处罚;反之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5-04-24 07:1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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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刑事责任判定需综合多因素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预备有明确的定义,即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以实施犯罪。而对于预备犯的处罚,不是固定的,会比照既遂犯并结合多种因素来确定。如犯罪预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威胁程度、自身进展程度等,都会影响最终责任判定。当预备行为离着手实施犯罪近、对法益威胁大时,可能从轻处罚;若预备行为刚开始,离犯罪实行行为远、威胁小,就可能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大家遇到与犯罪预备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对自身情况是否属于犯罪预备存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24 05:51:19 回复

对于犯罪预备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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