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清算里,清偿优先债权后若无剩余财产,普通债权确实无法获得清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当优先债权清偿使财产耗尽,普通债权清偿便终止,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未获清偿的债权。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并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以尽可能挽回损失。同时,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要做好风险评估,避免产生过多普通债权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法律分析:
(1)破产清算遵循特定清偿顺序,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若清偿优先债权后无剩余财产,普通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且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
(2)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3)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若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提醒:
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权益易受损,要密切关注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符合条件时及时申请追加分配,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清偿后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应接受这一结果,不再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破产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债权人要留意破产人是否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若发现有此类财产,可请求追加分配。
(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债权人需持续关注破产企业情况,若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可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1.破产清算时,先清偿优先债权,若清偿后没剩余财产,普通债权就没法得到清偿,且按破产程序,未清偿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
2.要是发现破产人还有其他可分配财产,债权人能请求追加分配。
3.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有可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结论:
破产清算清偿优先债权后无剩余财产,普通债权无法获偿,未清偿部分不再清偿,但特定情况下可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破产财产清偿有先后顺序,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当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破产财产耗尽,普通债权清偿即终止,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未获清偿的债权。不过存在例外情况,若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果您在破产清算债权清偿方面有疑问,或是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能否设置优先,公司清算怎样制订清算方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不能设置优先。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律师解析 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时不能设置优先债权。清偿的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若是还有剩余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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