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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打的欠条谁承担责任

王** 云南-普洱 个人债务咨询 2025.04.16 06:58:02 417人阅读

实际控制人打的欠条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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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际控制人打的欠条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况,个人名义用于个人事务由其个人承担;以公司名义且属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个人名义但款项用于公司,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责任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当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为个人事务打欠条,这形成其个人债务关系,债权人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合理合法。若以公司名义且在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经营等打欠条,此为职务行为,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不过债权人要证明是公司债务,像欠条有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证据很关键。而个人名义打欠条但款项用于公司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遇到实际控制人打欠条责任承担方面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6 10: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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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打欠条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以个人名义用于个人事务的欠条,属于个人债务,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
2.若以公司名义且在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经营打欠条,构成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不过债权人要证明是公司债务,可通过欠条加盖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方式证明。
3.当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但款项用于公司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债权人在交易中,明确债务主体,保留好款项用途、欠条等相关证据。实际控制人在打欠条时,应清晰表明是个人还是公司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4-16 09:5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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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用于个人事务,此为个人债务,还款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债权人可向实际控制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2)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打欠条,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经营等事务实施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不过,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是公司债务,像欠条加盖公司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情况可作为证明依据。

(3)实际控制人虽以个人名义打欠条,但款项实际用于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在涉及实际控制人打欠条的情况时,债权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性质,不同情况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6 09: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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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用于个人事务,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向实际控制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打欠条且在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经营等实施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需证明是公司债务,如欠条加盖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
(三)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但款项用于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04-16 09:1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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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用于个人事务,这是个人债务,还款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债权人可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

2.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在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经营打欠条,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不过债权人要证明是公司债务,像欠条盖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

3.实际控制人虽以个人名义打欠条,但款项用于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16 08:04:0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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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9 558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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