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贷款,通常由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法定
代表人代表公司贷款是
职务行为,一般不用担责,但有
滥用职权等过错致公司受损,要担责。
2.实际
控股人一般不对公司贷款负责,因公司独立承担
债务。
但要是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
若提供了
担保,按约定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李是实际控股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
申请贷款,小朱代表公司完成贷款事宜。贷款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承担还款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担责;小李则称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公司贷款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小朱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进行贷款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若无滥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等过错致公司受损,无需对公司贷款担责。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小李作为实际控股人,一般不对公司贷款担责。但如果小李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小李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则需按约定承担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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