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阶段代理分一般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代理可提交执行文书、提供证据、参与常规活动、接收文书,但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
2.特别授权范围更广。
除一般代理事项,还能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及收款物,需在委托书明确授权。
3.当事人委托律师时,应按需准确界定权限,保障权益并助代理工作开展。
结论:
执行阶段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当事人应按需准确界定代理权限范围。
法律解析:
执行阶段,一般代理权限仅包含提交执行文书、提供证据、参与一般性活动及接收法律文书等,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更广泛,除一般代理事项外,还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等,但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准确界定代理权限范围,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代理人有效开展执行代理工作。如果您在执行阶段的代理权限界定方面有疑问,或是在执行代理过程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执行阶段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权限涵盖提交执行文书、提供证据、参与一般性活动及接收法律文书等,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特别授权代理权利更广泛,除一般代理事项,还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款物,且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授权事项。
2.当事人委托律师执行代理时,要依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在授权委托书中精准界定代理权限范围,这样既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让代理人有效开展执行代理工作。
3.建议当事人在委托前与律师充分沟通,明确自身诉求。同时,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确保代理权限符合自身意愿。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调整代理权限,及时与律师协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
(1)执行阶段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之分。一般代理权限范围较窄,主要是进行提交执行文书、提供证据、询问进展、接收文书等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一般性活动。比如在执行过程中,代理人仅能按程序提供资料、了解进度,而不能对执行请求等实体内容进行改变。
(2)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广泛,不仅涵盖一般代理事项,还可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像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以及收取执行款物等。不过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
(3)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执行代理时,要结合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精准界定代理权限范围,这样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让代理人有效开展工作。
提醒:
当事人确定代理权限要慎重,不同权限对自身权益影响大,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当事人仅希望律师协助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常规事务,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可选择一般代理。这样既能让律师帮忙提交执行文书、提供证据、了解执行进展和接收法律文书,又能保证实体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二)若当事人事务繁忙,希望律师能在执行中处理更多事务,可选择特别授权代理。不过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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