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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杨** 广东-清远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4.05 06:22:38 430人阅读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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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各种原因卷入收买被拐卖儿童相关案件,应第一时间停止任何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确保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所知情况,不隐瞒、不包庇。
(三)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辩护策略,争取从轻处罚。
(四)若收买人有能力,可对被收买儿童进行适当的补偿和救助,以体现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5-04-05 11: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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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买被拐卖儿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收买后没虐待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强行建立收养关系或有伤害、侮辱行为,数罪并罚。
3.收买后又出卖,按拐卖儿童罪定罪。
4.法院量刑会考虑案情、主观恶性、儿童受侵害程度等。涉及该罪,建议咨询律师争取权益和公平判决。

2025-04-05 10:1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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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买被拐卖儿童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同后面行为有不同处罚规定,量刑结合多因素,涉及该罪建议咨询律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本身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收买者没有虐待儿童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有一定积极表现行为的考量。而如果收买后强行建立收养关系,或者对儿童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就要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意味着会受到更重的刑罚。要是收买后又出卖儿童,性质更为恶劣,直接依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收买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儿童受侵害程度等因素来量刑。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若有人涉及该罪,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律师能依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争取合法权益和公平判决。

2025-04-05 09: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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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收买被拐卖儿童本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收买后无虐待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有强行建立收养关系、伤害侮辱等行为按数罪并罚;收买后又出卖则依照拐卖儿童罪定罪。
2.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量刑,如具体案情、收买人主观恶性、儿童受侵害程度等。
3.解决措施和建议:民众应加强法律意识,认识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违法性。司法机关需严格执法,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量刑。若涉及该罪,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争取合法权益和公平判决。

2025-04-05 09:1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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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本身属于犯罪行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即便没有后面恶劣行为,单纯的收买行为也被认定违法。
(2)若收买者未虐待儿童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这是法律对于有一定积极表现的收买者的适度考量。
(3)若收买后强行建立收养关系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需按数罪并罚处理,因为其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
(4)收买后又出卖的,直接依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表明这种行为的恶劣性质,受到更重的法律制裁。
(5)法院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具体案情、收买人的主观恶性、儿童受侵害程度等,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

提醒:
收买被拐卖儿童是严重犯罪,一旦涉及此罪,应及时咨询律师,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律师能帮助争取合法权益和公平判决。

2025-04-05 07:44: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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