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售,合同效力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通常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
2.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合同效力取决于另一方是否追认。若追认,合同有效;若未追认,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法院会结合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共有、交易过程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3.建议相对人在交易时尽到审查义务,如核实房屋产权情况、确认是否为夫妻共有等,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带来损失。同时,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对共有财产的权利,避免擅自处分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1)当第三人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些条件时,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售的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即便另一方想追回房屋,法院也不会支持,不过受损方能够向擅自处分的一方索赔。
(2)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合同效力就取决于另一方是否追认。若另一方追认,合同有效;若未追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
(3)法院在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为共有、交易过程是否合理等。
提醒: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风险较大,相对人在交易前应尽审查义务,确认房屋权属情况。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确保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合同有效,买房人应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确认是否为夫妻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要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二)买房人需判断自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以合理价格购买,且不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情况。
(三)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仅一方签字,买房人可要求卖房人提供另一方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若第三人善意购房,付合理对价且办产权登记,合同通常有效。另一方想追回房屋,法院不支持,受损方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
2.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认。追认则合同有效,未追认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
3.法院会综合考量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共有、交易是否合理等。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或有瑕疵,相对人要尽审查义务。
结论: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售,合同效力分情况而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合同一般有效,不符合则看另一方是否追认,擅自处分可能致合同效力有瑕疵。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房屋买卖中,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通常有效,即便另一方想追回房屋,法院也不支持,受损方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合同效力取决于另一方是否追认,追认则有效,未追认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法院实践中会综合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共有、交易过程是否合理等因素判断。所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尽到审查义务,确认房屋产权情况等。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房屋买卖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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