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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过程中可以终止吗

严* 新疆-吐鲁番 公司解散咨询 2025.03.31 01:39:18 386人阅读

公司注销过程中可以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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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注销过程中通常可以终止,但不同阶段终止情况不同。若处于清算阶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已公告债权人但未完成后面注销手续也能终止,不过要考虑对债权人的清偿承诺,避免引发异议。
2.若税务登记已注销,恢复复杂,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工商登记完成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一般无法恢复,只能重新设立。
3.解决措施与建议:公司若要终止注销程序,需先确认所处阶段。在清算或公告债权人阶段决定终止时,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确保清偿承诺妥善处理。若税务登记已注销又需恢复,要尽快准备资料重新办理。而工商登记注销后,若有继续经营需求,就着手重新设立公司,且整个过程都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保证程序合法合规。

2025-03-31 07:3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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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注销是一个法定程序,涵盖清算、公告债权人、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等环节。
(2)在清算阶段,若清算组未完成清算事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注销程序。
(3)已公告债权人但未完成后面注销手续时也能终止,但要考量是否对债权人有清偿承诺,否则易引发异议。
(4)税务登记注销后恢复较复杂,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完成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一般无法恢复,只能重新设立。

提醒:
终止公司注销程序务必依法依规进行,若对债权人有承诺需谨慎处理。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31 06: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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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于清算阶段,若清算组未完成清算事务,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终止注销程序。
(二)已公告债权人但未完成后面注销手续,也能终止,但要考虑对债权人的清偿承诺,避免引发异议。
(三)税务登记注销后恢复较复杂,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四)工商登记完成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通常无法恢复,只能重新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2025-03-31 04:2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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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一般在过程中可终止,注销需按法定程序,有清算、公告债权人、注销税务与工商登记等步骤。
2.清算未完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公告债权人但未完成后面手续也能终止,不过要考虑对债权人的清偿承诺,随意终止或引异议。
3.税务登记注销后恢复复杂,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公司主体资格消灭,通常无法恢复,只能重设。终止需合法合规。

2025-03-31 04: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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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在注销过程中通常可以终止,但不同阶段终止情况不同。税务登记注销后恢复复杂,工商登记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通常无法恢复,需重新设立。
法律解析:
公司注销有法定程序,包含清算、公告债权人、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等。在清算阶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注销。公告债权人但未完成后面手续时也能终止,不过要考虑对债权人的清偿承诺,否则可能引发异议。若税务登记已注销,恢复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完成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只能重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市场主体的注销等登记行为。若你在公司注销或终止注销程序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31 02:45: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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