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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张** 贵州-遵义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3.29 06:04:42 377人阅读

诈骗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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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承担比值要分情况看。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经济损失连带赔偿;若双方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因诈骗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责;有过错的话,承担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指对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债权部分。

2025-03-29 11: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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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存在诈骗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承担比值因不同情形而有别。

法律解析:
当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是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而若主合同因诈骗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话,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明确一下,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你也面临相关困惑,不确定自身责任,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025-03-29 10:3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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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中,区分情况确定担保人责任承担比值十分必要。这是为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与公平正义。

1.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时:若债权人无过错,让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有力保护债权人权益。此时可加强对担保人审查义务的监管,促使其谨慎行事。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限定担保人承担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既考虑了债权人自身过错,也给予担保人一定责任限制。可要求债权人在交易中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2.主合同因诈骗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不担责,保障其合法权益。应明确无过错的认定标准。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责任。要规范对担保人过错的界定流程。同时,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明确界定,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与公平。

2025-03-29 09:2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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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时,若债权人毫无过错,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完全无辜的,那么担保人与债务人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债权人基于正常的信任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却因诈骗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担保人和债务人都有责任弥补债权人损失。

(2)同样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的情况下,要是债权人和担保人都存在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会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是对有过错担保人责任的一种限定。

(3)若主合同因诈骗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当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需明确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债权部分。

提醒:
在涉及担保合同的相关事务中,务必仔细审查合同内容,谨慎确认各方情况,避免因诈骗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3-29 09: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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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确定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诈骗无效,还是主合同因诈骗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接着判断债权人与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债权人,查看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担保人,审视其在担保过程中有无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确定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时,按照规定是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债权部分,要依据相关执行记录和文件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025-03-29 07:51:33 回复

您好,关于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怎样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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