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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可以在法院协议解除吗

薛* 天津-塘沽区 仲裁咨询 2025.03.25 13:25:15 453人阅读

仲裁裁决可以在法院协议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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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没法通过在法院签协议来解除。它从作出那一刻起就有法律效力。

要否定仲裁裁决效力,有专门法律途径。当事人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像没有仲裁协议、超仲裁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六种法定情形,法院查实后会裁定撤销。除此,不存在在法院协议解除仲裁裁决的情况。

2025-03-25 20: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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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裁决不能在法院通过协议解除,其自作出即生效,否定其效力需通过特定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生效规则,自作出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裁决作出,就具备了法律上的拘束力。若要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不能通过在法院协议的方式。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下,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等,法院经审查核实符合情形的,会裁定撤销。这些规定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如果大家在仲裁裁决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18:4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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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确实不能通过在法院协议解除,其自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

要否定仲裁裁决效力,可通过法定途径。具体如下:
1.当事人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出现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时,可申请撤销。比如双方从未签署明确的仲裁协议却进行了仲裁。
2.若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相关仲裁权,也可申请。例如仲裁协议约定只处理合同纠纷,却对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像仲裁员未按规定回避,影响公平性,可申请撤销。
4.若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能申请撤销。
5.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等违法裁决行为,同样可申请撤销。法院核实符合法定情形,会裁定撤销,除此之外不存在法院协议解除仲裁裁决的情况。

2025-03-25 17:5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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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裁决具有特殊的生效规则,自作出之日便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制度赋予其的权威性体现。
(2)当事人不能在法院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仲裁裁决,这种解除途径是不存在的。
(3)若想否定仲裁裁决效力,有明确法律路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且需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比如没有仲裁协议,这意味着仲裁缺乏基础依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涉及仲裁权限问题;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影响公平裁决;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以及仲裁员违法违纪等,这些情形会导致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平或违法之处,符合这些条件法院才会裁定撤销。

提醒:
若对仲裁裁决有异议,要依据法定情形申请撤销,不可自行尝试不被法律认可的解除方式,建议咨询了解详细法律情况。

2025-03-25 16:2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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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仲裁裁决作出就有法律效力,不能在法院通过协议解除。这点一定要清楚,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二)如果想否定仲裁裁决效力,要走特定法律途径。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三)了解可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比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有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2025-03-25 15:24:14 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的裁定为准。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国家持否定态度。例如,如英国法规定:「着提交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争议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提交仲裁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将命令终止仲裁协议效力而开始诉讼程序。」但是,就多数国家的法律而言,对此问题处理的态度是比较模糊的,实践中经常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国政策利益予以决定。这种做法弊端较多,常使这一问题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中国相关法律中对此问题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见解认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的管辖权,但所排除的仅应是的普通管辖权,而不能排除的专属管辖权:另一种见解认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排除的管辖权,既包括普通管辖权,也包括专属管辖权。目前,中国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认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所谓专属管辖权,即国家出于本国重大利益的考虑,将某些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只能由本国享有专门的管辖权,而他国则无权受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由于这一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做出的,因此,其虽未列入专属管辖的名下,但实际上却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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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20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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