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本身无绝对效力大小之分,其效力判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要结合合法性与时间先后综合考量。
2.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两者都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依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可以留存订立遗嘱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像等,避免后面产生纠纷。对于遗嘱的保管也需重视,防止遗嘱丢失或损坏。
法律分析:
(1)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存在天然的效力高低差异,重点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还需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这确保了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2)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进行代书,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当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内容相互抵触时,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这是因为法律考虑到遗嘱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的变化而重新订立遗嘱。
提醒:
订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进行,不同情况对应不同遗嘱类型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订立遗嘱时,自书遗嘱要确保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明确标注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应找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然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同样注明年、月、日。
(三)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抵触,注意留存时间较晚的遗嘱,以保证其能在效力判断时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效力无大小之分,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自书遗嘱要遗嘱人自己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签名,注明年月日。
3.若都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所以判断效力大小,要结合合法性和时间综合考量。
结论: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本身效力无大小之分,需结合遗嘱合法性和时间先后综合判断,都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解析: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有满足这些法定条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在判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效力时,不能一概而论,要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时间先后等方面综合考量。如果在遗嘱效力、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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